學分
目前本院以學期制運作。一個學期學分相等於15個上課鐘點;多半課程為三學分,則需要上課45鐘點,包括講課、討論、團體研究報告、報告發表、測驗/考試、學期報告等的組合。如有特殊情況,上課時間會因而調整。若是上課時間遇到假期,則老師可以與學生討論課程是否需要延後上課。
教牧學博士科研討會則以密集式上課,一個研討會為六個學分,每天上課八小時,為期一週。
學分只被授予完成實際的課程。
滿意的學業進展
本院期待每一位學生達到本院所設立之滿意的學業進度。
滿意的學業進展的第一個要求是學生必須保持至少2.0累積平均成績點(滿分為4.0),或 “C” 平均分。此外,學生必須在限期之內完成所必須修習學分分數。文學碩士學生必須在入學之後,三年之內完成學業,教牧學博士學生必須在入學後,七年之內完成學業。
評分制度
本院透过考察学生的知识、课堂参与和研究技巧,不断评估学生的学业进步。
本院發給字母成績,或按照分數成績發給字母成績,通過的成績是A, B, C,或D,除非課程說明另有規定。以下是本院的評分制度:
成績 |
A 優良 |
B 很好 | C 平均 | D 勉強通過 | F 不通過 |
UW 非正式退課 |
百分比 |
90 -100 |
80 – 89.9 | 70 – 79.9 | 60 – 69.9 | 0 – 59.9 |
N/A |
成績分數 |
A= 4.0 |
B+ 3.33 B=3.0 B-=2.67 |
C+=2.33 C=2.0 C-=1.67 |
D+=1.33 D=1.0 D-= 0.67 |
0 |
0 |
字母成績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D | D- |
F |
分數 |
93.5- 100.0 |
90.0- 93.4 |
86.5- 89.9 |
83.5- 86.4 |
80.0- 83.4 |
76.5- 79.9 |
73.5- 76.4 |
70.0- 73.4 |
66.5- 69.9 |
63.5- 66.4 |
60.0- 63.4 |
59.9 |
成績平均數 |
4.00 |
3.67 | 3.33 | 3.00 | 2.67 | 2.33 | 2.00 | 1.67 | 1.33 | 1.00 | 0.67 |
0.00 |
博士課程評分制度:
層次 |
優良 |
非常好 | 很好 | 通過 | 不通過 | 退課 | 算分 | 不算分 | 轉學分 |
未完成 |
A |
A- | B | C | F | W | CR | NC | TR |
I |
|
成績 |
4.00 |
3.67 | 3.00 | 2.00 | 0.00 |
記錄維護和保存
學生的學業記錄保存在註冊處辦公室。學生記錄和有關學生的學術成就,會在學生完成學業或從本院退學後保存至少50年。並且,從學生完成學業或從本院退學之日起,本院會將與學生相關之記錄保存5年。
非學位課程的學生記錄在學生完成學業或從本院退學後保存至少10年。本院不會保存旁聽生的資料。
成績單申請
正式成績單可向註冊處申請。正式申請須填表與繳費。
有關成績或其他不滿的通知
學生可以依據他的成績不是直接按照課程要求的表現標準而擬定來向院方提出異議。當學生認為得到的成績不正確時,他必須在下一學期開始以前,以書面向教務長辦公室提交成績變更申述 。
上訴程序和申訴審查機關的「冤情解決和申訴程序」介紹如下。然而,訴諸上訴程序之前,本院鼓勵學生在與教務長接觸之前,先與授課講師或部門主管對此事作妥善的處理。
課程重修以提高成績平均分
學生達到C+級或更低的課程可以重修,以提高他們的成績平均分。課程重修超過一次以上,學生必須先得到教務主任的批准。重修過程中得分最高的課程將被用於計算平均成績。得分較低的課程會保持在學生記錄內,但不會被用於成績計算中。學分只能計算一次。
加退選課
學生在註冊期過後加退選課,必須向註冊主任取得「加退選課申請單」(表格240),並得到授課講師的簽名。課程改變必須根據學院行事曆所刊登的截止日期之前完成。如此退課將不會被登記在學生的記錄內。
如此的改變若導致註冊學分減少,學生將會照入學協議書/註冊表得到退款(表格201)。如果因改變而導致學分加增,學生將支付學費的差異。
在公佈的加退選期截止後不得加課。學生在期限後仍可以退課,但不得超過第六週。學生在公佈截止期後至第六週之間退課,此課將會得到W級的成績。
出席與缺席政策
學生必須出席80%的課程茲可得該課成績。無故缺席超過20%將導致沒資格獲得該課成績。兩次無故遲到將被計算為一次無故缺席。
學生需要請短假必須向教務主任提交書面申請。學生若沒在申請期限返回,會被認為從本院退學,並須經受重新入學申請手續。
違反學術誠信的標準
所有本院學生要在所有學業研究上堅守學術誠信的最高標準。學生如果有任何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作弊、抄襲、使用由第三者準備的材料,如商業條款或研究論文等,將收到紀律處分。
本院認為抄襲和使用商業準備條款或研究論文,公然違反了本院的學術規範,違反者將受到紀律處分。在嚴重的情況下,學生將被開除。
試讀政策
試讀
任何學生平均成績低於2.0(在4.0的制度),將被放置試讀期狀態。試讀期於通知本院後在該學期開始。在試讀期的學生有最多兩學期的時間來提高他/她的成績,以滿足最低要求。在試讀期的學生得允許一學期選修最多9個學分。試讀狀況在學生平均成績達2.0以上得以刪除。
解除學籍 (退學)
任何學生持續三個學期平均成績低於2.0(在4.0制度),將被自動解除學籍。
學術上訴
因學術原因已被暫停或開除學籍者,可以透過學術申訴委員會得到重新入學申請。該委員會通常以以下成員組成:教務主任辦公室代表、學生近期的課程講師、及副院長(沒有副院長,以院長代之)。申請步驟為:學生必須寫信給學術申訴委員會解釋他或她學籍被解除的原由,並提出行動方針補救學籍被解除的原因。學術申訴委員會所有有關學術試讀或解除學籍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學生的權利和責任
每位學生對於在此學業目錄中所印製的規則、及指南,並在本院佈告欄所發的公告,有個人當負責及遵守的責任。這包括「學生行為準則」(附錄A)。
學生行為和紀律政策
學生應遵守本院的「學生行為準則」(附錄A),並表現出與大家的合作與尊重的態度。學生應努力建立一個注重道德和正直的品格、整全的個性、專業能力和同情心。
學生違反了本院的政策和「學生行為準則」將會收到紀律處分,導致以下任何一個紀律處分:(1) 正式警告;(2)譴責;(3) 財產歸還;(4) 給予不及格成績;(5) 試讀;(6) 停學;及(7) 解除學籍/退學。
冤情解決和申訴程序
所有行政、教師、和工作人員都致力於提供學生最高品質的教育計劃。他們努力引導和幫助學生,使他們能夠儘可能迅速地和成功地完成他們的畢業要求。然而,問題有可能發生,因此有必要採取紀律行動。因違反「學生行為準則」而受裁制的學生,有權上訴申訴委員會,組合成員為行政人員、教師、和學術顧問。本院的目的是對參與的各方以最公平、公正地態度來解決所有投訴、成績爭議、和其他的問題。當正式提交上訴至申訴委員會,學生應收集下列證據:
- 問題或爭議的性質
- 聲稱的問題或爭議發生的日期
- 參與爭議個人的名字
- 一份簡短聲明,關於從申訴委員會和所有相關的支持性文件的副本,尋求裁決。